|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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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恒和玻璃加工厂 广州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恒和玻璃加工厂支付货款1370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701.4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恒和玻璃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元(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恒和玻璃加工厂已预付217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恒和玻璃加工厂负担144元,由被告广州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期限内向原告直接支付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