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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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 安徽省志通竹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贷款本金1957901.4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2月27日利息为228814.37元,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7875‰计算); 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对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对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质押的在原告处开设的出口退税专户上的出口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对被告***、***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实现质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志通竹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0元,减半收取计12145元,由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志通竹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