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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偿还人民币10,87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5年12月21日为人民币1,270,562.5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以人民币10,87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和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3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36元,由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9,539元,由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负担人民币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