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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森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节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 二、驳回广州市节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广州市节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由广州森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23元,由广州市节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7元、由广州森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