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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561248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500000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开始;以22612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开始;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7日开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