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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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丽扬房地产经纪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丽扬房地产经纪中心支付佣金费500万元。 如果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