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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扬州凯翔精铸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4044.26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4月22日的利息120000元,并支付以394044.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扬州凯翔精铸科技有限公司模具返还费1873694.83元,并支付以1873694.8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以1873694.8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扬州凯翔精铸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90315元,由原告扬州凯翔精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4413元,被告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负担2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