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 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代垫货款288723.77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5元,减半收取计2857.5元,由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