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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173474.6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12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7336元,被告(反诉原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2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812元,被告(反诉原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