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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沙井自来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租金44711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的计算标准,其中,以149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49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49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生活垃圾清运费3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电费117101.78元、电费违约金1114.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以61493.3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56723.2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轶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支付水费5550.05元及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1772.9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323.0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负担4375元、由原告负担247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6850元,其中4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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