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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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7民初3005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住***。 法定代表人:白启记。 委托代理人:方铁军,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鑫,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住***。 法定代表人:顾伟。 委托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本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8644.16元(人民币,下同),并从2018年4月1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请求:1、原告赔偿被告因原告交付的货物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初步损失1380000元;2、原告支付贴片电容检测费用6000元;3、原告支付违反质量保证协议的违约金200000元;4、原告向被告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300000元;5、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8644.16元,并自2018年2月2日起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付款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23199.8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6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2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887元(被告已预交21774元),由原告负担143元,由被告负担10744元,被告多预交的部分可向法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海林 人民陪审员陈伟 人民陪审员蒋先军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娇 |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