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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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215.7元。 二、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1812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清为止)。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可以向被告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200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被告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