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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函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翼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272号

南宁翼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俞新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宁翼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俞新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南宁翼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8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俞新发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883041.53元为限,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在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17×××62账户内的存款127439.53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455×××2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55602.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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