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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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1民初9130号 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颖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琢,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雅丹,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 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锐。 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曾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师慧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