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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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津侨钢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即:“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津侨钢管有限公司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的租金及使用费385200元;三、被告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实际腾房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32100元(12元×2675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津侨钢管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使用费;案件受理费7078元,减半收取计3539元,由被告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变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原告天津津侨钢管有限公司坐落于的厂房及周边场地腾交原告;逾期,可由原告提供相应的腾房去处,原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天津津侨钢管有限公司坐落于的厂房及周边场地腾交天津津侨钢管有限公司”; 三、驳回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8元,由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