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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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成联数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成联数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49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814900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时止)。 案件受理费6219元,由被告***承担(并入上款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