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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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鑫发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21民初3319号 原告:武汉市鑫发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家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丰,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乔轶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鑫发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鑫发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鑫发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丽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婉君 书记员马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