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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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务工程款146000元及利息(以14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16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