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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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鑫展旺化工有限公司 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漳州鑫展旺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390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1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为773元、保全费718元,合计1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466元(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