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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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 天津金鼎浩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至。查封期限不得实施转移、变卖、毁损、抵押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