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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祥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广宇经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仁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宁祥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3324472.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24472.21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在被告济宁祥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就济宁祥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项目在其施工工程范围内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38元,减半收取30169元,由被告济宁祥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22元,原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负担15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宁祥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用80000元,由原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被告济宁祥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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