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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2145.53元、医疗护送费7300元、化学药品费用30915元,计款690360.53元的60%,即款414216.32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9元,由被告***、兰陵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