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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瑞亿翔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银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津瑞亿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银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255562.5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瑞亿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255562.5元,以及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瑞亿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100元,由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银支行负担100元,由被告天津瑞亿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连带负担209000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天津瑞亿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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