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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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60187.64元; 二、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479189.4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以1880998.1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起,均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39元,由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159元,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