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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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云南纳沛祥林业有限公司 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云南创森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80万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至2018年2月21日止利息、复利、罚息1179680.67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自2018年2月22日起以本金78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复利、罚息;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律师费14248元; 五、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景洪市景哈乡坝那村委会一宗874.5亩林权证编号:景林证字(2014)第B53080××××89号橡胶林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云南纳沛祥林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大理剑川县沙溪镇长乐村民村民委员会一宗4620.33亩林权证编号:剑林证字(2014)第310××××号云南松用材林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云南创森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抵押权实现后未获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26元,由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961元,由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云南纳沛祥林业有限公司、云南创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9365元,并由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云南纳沛祥林业有限公司、云南创森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径付。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