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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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720万元; 二、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及违约金2206453元及以7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三、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律师费20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58770由原告负担22744元,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6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