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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射阳县文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射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射阳文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230454.64元。

二、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射阳文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167644.9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质保金62809.74元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计付标准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射阳文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元,原告负担6787元,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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