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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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贵州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七十六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元七角九分(1765528.79元); 二、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其财产范围内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46元,由原告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0289元,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7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