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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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江苏力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力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1838.21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力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4元,由原告江苏力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被告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1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734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0,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