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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5095.8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由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49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能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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