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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港南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溧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鲁能机械有限公司
溧阳市恒力起重机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港南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39146.26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1039146.26元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港南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溧阳市恒力起重机厂、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鲁能机械有限公司、***、***、陈金龙、***、***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九被告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3元,减半收取73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1.5元,由十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03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收款人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案履行款账户: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开户账号:62×××13。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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