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市晟鼎租赁有限公司 洛阳贞观牡丹种植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洛阳鑫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鑫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该数额系截至2020年4月7日); 二、洛阳鑫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上述贷款利息(利息截止至2020年4月7日暂计为1094450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3.275‰计算); 三、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晟鼎租赁有限公司、洛阳贞观牡丹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洛阳鑫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鑫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晟鼎租赁有限公司、洛阳贞观牡丹种植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30元,由被告洛阳鑫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晟鼎租赁有限公司、洛阳贞观牡丹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