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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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佳超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重庆佳超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100073.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重庆佳超商贸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5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2230695.88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重庆佳超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按月利率2%,以3100073.5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重庆佳超商贸有限公司为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50000元、保全担保费21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佳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3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618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