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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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州市聚兴粮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聚兴粮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