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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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中疆物流阜康有限公司 新市区安宁渠路新天力水泥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市区安宁渠路新天力水泥制品厂货款58740元; 二、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市区安宁渠路新天力水泥制品厂违约金5874元。 以上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给付646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新市区安宁渠路新天力水泥制品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7.6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