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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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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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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91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0425.1元、误工费1538.57元、护理费5851.8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800元,计款101525.49元。扣减已赔偿的10000元,应再赔偿91525.4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4079.73元、营养费2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元,计款38339.7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100元、复印费13元,计款2113元。因已赔偿16000元,故原告应从上述保险公司赔款中预留13887元付给被告刘支青。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129865.2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其中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兰陵支行的账号62×××70内117458.22元,汇及被告***确认的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26内12407元(已扣减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汇款明如有疑问,请联系原、被告分别预留的手机号155××××1995、153××××44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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