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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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茂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茂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240元; 二、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茂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5月1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茂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3.98元,减半收取3091.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48元,合计5239.99元,由原告重庆茂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61.79元,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