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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XCS-2016-1230-170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XCS-2016-1230-1705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XCS-2016-1230-1705-1《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合同项下本金22051546.5元,支付截至2020年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89394.99元,支付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前述贷款合同和调整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398000元;

三、被告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以上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1590万元的本金余额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律师费28697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以上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747万元的本金余额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律师费13482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以上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2337万元的本金余额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律师费39.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出质的5万元保证金及相其利息优先受偿以上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权。

(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63995元,由被告弘裕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牛公司对其中的118246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红柿公司对其中的55554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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