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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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枫之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32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枫之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4924元,由被告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05元,由原告河南枫之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