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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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岑瑞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岑瑞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电动机款192323元并支付原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全部电动机款之日止以未还电动机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46元,由被告昆明岑瑞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