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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民初1793号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民初1793号第一项、第三项; 三、株洲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夕阳红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228342.42元(含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3013.37元),各连带责任人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株洲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30元;由株洲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