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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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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精玖鸭货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密山市精玖鸭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7936081号、第793608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密山市精玖鸭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密山市精玖鸭货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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