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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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92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093533.78元、截至2019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8145073.89元; 二、***、***、***对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三、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对***、***所有的位于犀浦镇校园路××.××单元××号房屋(权2041824)、***所有的位于犀浦镇恒山南街234号南阳房屋(权0031548)、***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捷达小型客车及车牌号为川A×××××的猛禽轻型厢式货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24元,由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831元,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3193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