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 南昌市赣江航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安徽省阜南县鸿兴航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鄂72民初141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颂雨,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赣江航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斌,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因与被告南昌市赣江航运有限公司(下称赣江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颂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赣江公司和被告鸿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公司诉称:2017年8月13日,原告人保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公司)所属并装载于“振海17”轮上的13869.58吨玉米,在江苏靖江港分卸至被告赣江公司派遣并登记为被告鸿兴公司所有的“鸿兴1299”轮的过程中遭遇降雨,以致涉案玉米遭受湿损。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人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中粮公司赔付保险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51100元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向两被告追偿,但遭拒绝。为此,原告人保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赣江公司和被告鸿兴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人保公司货物损失2511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连带负担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法律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南昌市赣江航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付清损失175770元,作为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 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收到前述第一项所列全部和解款项后,免除被告南昌市赣江航运有限公司在本案纠纷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6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33.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伊鲁 审判员 邓毅 审判员 严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