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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荆飞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
共和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822民初600号

原告:湖北荆飞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胡才跃,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湖北省荆门市],现住荆门市]。系该公司安全部部长,代理为特别授权。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告:刘金]甘肃省民勤县,住***。公民身份号码:×××(系刘成明父亲)。

被告:***,、甘肃省民勤县,住***。公民身份号码:×××(系刘成明母亲)。

被告:许春燕甘肃省民勤县,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38XXXXXXXX(系刘成明之妻)。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红沙梁乡小东村三社村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系刘成明之长子)。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红沙梁乡小东村三社村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系刘成明之次子)。

法定监护人:许春燕,系***、***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珍,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红沙梁乡上王化二社村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系×××登记车主)。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四社15号村民,现住甘肃省民勤县胡杨高层23号2单元12楼右手。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38XXXXXXXX(系韩森军之父)。

被告:***,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民勤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系韩森军之母)。

被告:***,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民勤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电话:138XXXXXXXX(系韩森军之妻)。

被告:***,甘肃省民勤县,公民身份号码:×××(系韩森军之子)。

法定监护人:***,女,系***之母。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杰,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南河北路高新大厦A塔7F。电话:189XXXXXXXX

被告:共和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车车主)。

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韩世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龙,撒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民勤县东关南路城关医院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

地址: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电话:139XXXXXXXX。

原告湖北荆飞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金、***、许春燕、***、***、***、***、***、***、***、被告共和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荆飞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韩建平

审判员尖措

代理审判员赵波涛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晓风

裁判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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