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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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时代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2191元; 二、被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752.8元; 三、被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438.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被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000元、800元、2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