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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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大溇股份经济合作社 绍兴柯桥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1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11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1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大溇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绍兴柯桥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6155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绍兴柯桥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绍兴柯桥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2072元,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大溇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8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71元,由绍兴柯桥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4153元,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大溇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