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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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天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渝安减震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配送费60731.67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被告重庆天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重庆天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997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天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