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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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 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236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