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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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27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其中2017年8月份的货款利息以53,56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2017年9月份的货款利息以46,36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2017年11月份的货款利息以23,34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7.59元,由原告深圳市万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95.59元,由被告广东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